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绍商终字第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
新昌县南明街道前山根1号。
委托代理人:***,新昌县澄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深,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09)绍新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娄岳虎
审判员董伟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