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

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与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津0116民初30841号
原告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胜公司)与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图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网络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国参加应诉,被告天地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依约施工,该工程已经交付,被告应给付工程款,原告据此主张,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押金付款证明,且也陈述被告并非该押金的收取单位,对该诉请,原告可举证另行主张,本案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计付,原告没有提供工程交付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的时间证据,故原告起诉时间为利息的起诉点。 另外,被告在明知本案诉讼的情况下,多次联系而拒不到庭,应视为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原告联胜公司与被告天地图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空港天地图项目3号楼四层西侧中单套房样板间室内装修工程,此后,原告依约施工并交付上述工程,因被告拖欠该样板间装修款,形成本案诉讼。
一、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装修款275968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75968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三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8元,由原告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承担938元,由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桂华 审 判 员  王艳君 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
书 记 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