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5号
原告: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琚保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峰市。
被告: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紫浩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西安紫浩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西安紫浩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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