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第三人陕西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207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西街村绛帐西街16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831024055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正宁县宫河镇宫河行政村四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6号40栋2层5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7406070659。
第三人:陕西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雁塔区高新路尚品国际C幢804,组织机构代码:710070943。
法定代表人:井红娟。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陕西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诉讼中被告**提交了陕西省居住证,证明被告***居住地在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6号40栋2层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