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641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正宁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通济北坊6号。
法定代表人:井红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文育,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8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