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0执2416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市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0执2416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在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