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1208号
原告: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沟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619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睿,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30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0元由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邹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梅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