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0执恢9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619XQ。
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25X5。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8)渝0110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欠款1954758元诉讼费用161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重庆南洲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处的房租收入876262.86元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0执恢9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蓝远银
审判员***
审判员张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化
书记员余荣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