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银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0执异48号
案外人(异议人):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滨河大道二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8676493R。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沟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619XQ。
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39号山水绿城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25X5。
在本院执行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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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