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浩钧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10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73号2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619X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浩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南桐镇平山产业园区佳劲机车产业园8号地块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BXUHB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浩钧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10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浩钧铝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浩钧铝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二、本院核实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如下财产: 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浩钧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三、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重庆浩钧铝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前往被执行人重庆浩钧铝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被执行人重庆浩钧铝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传统调查材料、财产核查反馈信息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2052元及利息,已受偿0元,执行费2300元未收取。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现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渝0110执2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关于本院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需继续申请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