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超群致远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超群致远实业有限公司与饶忠和重庆禾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3执5403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超群致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禾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饶忠和合同纠纷一案,(2019)渝0113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0000元及利息等未果。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10月21日被其他债权人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进入公司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肖秉文 审判员 姚成福
书记员 赵澜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