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9执恢33号
关于重庆超群致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渝0109民初05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支付租金12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545元,本次执行兑现案款61821.32元。
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1月27日,另一申请人戴贵玲申请对本院两次拍卖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经营场所内的均流标的财产:铲车1台,皮带2条,电机5台,内转车2辆,黄沙2000吨、地磅1台,破碎机2台,压滤机2台以第二次流标价493683.4元抵偿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戴贵玲的案款5044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评估费13000元,戴贵玲自愿另行支付362822元至本院账户来实现以物抵债,且所有债权人均自愿同意在扣除被执行人所欠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款后对剩余带分配金额为220482.34元进行依法分配。经本院主持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自愿达成财产分配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超群致远实业有限公司共计分配案款58524.92元。2019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866元,经本院主持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自愿达成财产分配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超群致远实业有限公司共计分配案款3296.4元。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其他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9执恢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韦 勇
审 判 员 陈安燕
审 判 员 张腾飞
法官助理 黄明浩
书 记 员 覃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