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超群致远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超群致远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64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超群致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 炼
书记员 夏溢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