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追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9048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追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8964914R。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屹,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良,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17209H。
法定代表人: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追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胜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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