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3399号
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602。
法定代表人:程健,董事长。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17209H。
法定代表人:张剑,董事长。
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46元,由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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