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九尊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1184号
原告:重庆九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88号重庆中帆(走马)国际石材城C2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RMJH4C。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哲,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17209H。
法定代表人:张剑,董事长。
原告重庆九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九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九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俊杰
书记员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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