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235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两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桥头新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0523743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1720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两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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