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天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3993号 原告:重庆天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建新东路28号1-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1451474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1720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天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2270.38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312270.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拆借利率从2020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5月签订了道路灯采购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道路灯且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12270.3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御园配套路景观升级工程道路灯采购合同》和2020年5月22日签订《龙兴住宅项目配套道路景观工程(H1、H2、L2、L3、机东北路、***)道路灯采购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两份合同均明确载明甲方地址为龙兴两江大道618号两江企业总部大厦4楼,故本院以该地址作为被告所在地。经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识别系统识别,该地址属自贸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1.11元,退还原告重庆天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