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4685号
原告:重庆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398号心海湾2幢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828530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17209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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