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4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通远镇火箭村一组。
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县城南门外。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货款87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用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信大厦二层的商铺以物抵债形式偿还所欠***的货款,并由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协助各申请执行人办理不动产相关手续;抵债房产先予抵偿欠款本金,利息部分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今后不再申请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星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