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乾县西北琉璃有限责任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4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乾县西北琉璃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无证件号码。住所地乾县西兰大街。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无证件号码。住所地乾县南门外。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乾县西北琉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乾县西北琉璃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用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信大厦二层的房产以物抵债形式偿还所欠乾县西北琉璃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并由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协助各申请执行人办理不动产相关手续;抵债房产先予抵偿货款本金,利息部分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乾县西北琉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今后不再申请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5)陕0424民初0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星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