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乾县乾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4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乾县乾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县老鸭嘴水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哲,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南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4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村46号。 本院执行的乾县乾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乾县乾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0)陕0424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混凝土款3415227.5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7061元。本院于2023年4月3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用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信大厦二层商铺南半部分(面积533.63平方米)以物抵债形式偿还所欠乾县乾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款,并由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协助各申请执行人办理不动产相关手续;抵债房产先预抵偿欠款本金,利息部分双方自愿另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乾县乾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今后不再申请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4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星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