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4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城关镇***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俎**,女,1968年5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城关镇***村一组。 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乾县县城南门外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48年2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阳峪镇***村1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2)陕0424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劳务费1375265元、利息、**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8588.5元及执行费16153元,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用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信大厦一层的房产以物抵债形式偿还所欠52名农民工的工资,并由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协助各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办理不动产相关手续;抵债房产先予抵偿工资本金,利息部分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今后不再申请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4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星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