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4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城关镇东街村高庙巷13号。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1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阳峪镇***村46号。 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乾县县城南门外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48年2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阳峪镇***村1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劳务费39650元、利息、**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800元及执行费495元,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用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信大厦一层的房产以物抵债形式偿还所欠52名农民工的工资,并由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协助各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办理不动产相关手续;抵债房产先予抵偿工资本金,利息部分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今后不再申请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星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