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4民初764-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1月25日生。
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县城南门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22192096X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咸阳三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城关镇朝阳大街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M4K57N。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咸阳三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2-***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中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6423元,减半收取182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
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