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4执保76号
申请保全人咸阳振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莅、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咸阳三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依据乾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陕0424民初135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莅、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咸阳三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68591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审判庭室于2023年5月5日移交我局执行,我局已依法受理。
该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已对**莅、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咸阳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6685917元,实际冻结**莅名下的银行账户0元(轮候冻结);实际冻结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32.27元、元、242.61元、0元(轮候冻结);实际冻结咸阳三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903086.37元、638899.18元、0元(轮候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24执保76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