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4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剩余材料款1654000元、诉讼费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用已经(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所有权的***信大厦负一层、二层的房产以物抵债形式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二层抵偿案款本金836990元,抵119平米,负一层抵偿案款本金836990元,抵149平米。并由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办理不动产相关手续;抵债房产先予抵偿货款本金,利息部分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今后不再申请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乾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星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