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乾县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4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南门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8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乾县阳峪镇***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后因疫情原因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自己在乾县县城西兰路中段路东的川渝酒店客房部的经营、使用权折抵所欠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的2782396元垫付款。折抵期限为9年(从2023年7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含6个月装修免租期)。期满后双方债权债务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424执恢2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