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24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县城南门外。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220号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标的为23100元及利息,诉讼费378元,执行费2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4日依法给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迄今未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59万元整,案外人就冻结.划拨存款提出执行异议,现案件正在复议期间。我院在金融、房产、车管、工商部门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3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