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424民初787号
原告任进财,农民。
委托代理人***,农民。
被告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西兰大街乾都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南门外南街医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进财与被告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进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进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进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进财承担。
审判长杜彧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