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民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66号7-8楼、环城东路114号1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儿媳),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对,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新城时代花园9幢二单元304室。 法定代表人:**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对、舟山市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90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与***、舟山市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孔璟雯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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