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7643号
原告:陕西金煜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七路明丰国际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27190Y。
法定代表人:**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陕西金煜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金煜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金煜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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