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

***与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1民初2222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大才,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迎宾大道垫江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1902B。
法定代表人:易崇良。
原告***与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门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大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东门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3652元及利息(利息以163712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3994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10万元,于2016年8月19日再次向被告提供借款10万元,借款本金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24%。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支付原告利息4000元,于2018年2月2日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18年12月15日支付原告23000元,双方于2018年12月15日再次确认将上述借款展期一年,约定年利率按12%计算。到期后,被告今推明缓,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远东门窗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5年12月15日,被告远东门窗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日通过其名下账号尾号为8999向被告远东门窗公司账号尾号为6806的账户转账10万元。2016年8月19日,被告远东门窗公司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被告指示,于当日通过其名下账号尾号为8999向案外人黄洪英账号尾号6622的账户中分别转账90000元及10000元,共计100000元。
2016年12月15日,被告远东门窗公司向原告***出具编号为0013082号收据一张,载明人民币120000元,收款事由为融资1年,月息2%,并加盖远东门窗财务专用章。原告向被告出具款项后,2018年2月2日,远东门窗公司通过其账号尾号为6806的账户中向原告***名下账号尾号为8999号转账还款100000元。2018年10月19日,远东门窗公司出具付款凭证一份,内容摘要为“1.支付003184号融资款到期利息;12万元X2%X12月=28800元;2.支付该融资款到期利息的超期利息;28800X2%X2月=1152元,共计29952元”。2018年12月15日,远东门窗公司向原告出具编号为505XXXX号收据一张,载明“***交款163712元,收款事由:融资1年,年息12%”,并加盖远东门窗公司财务专用章。2018年12月25日,远东门窗公司通过其名下账号尾号为6806号向原告***名下账号尾号为8999号转账20000元。2019年3月1日,远东门窗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编号为5057520号收据一张,载明“***交款39940元,收款事由:融资1年,年息12%”,并加盖远东门窗公司财务专用章。同日,被告远东门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易崇良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载明被告远东门窗公司向***的借款,具体金额以公司财务部出据的金融借款本金和利率收据为准,并承诺在2019年6月底前还清本金和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而明确,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远东门窗公司按照收据载明的约定,支付了部分利息后,于2018年12月15日及2019年3月1日分别进行了结算。借款到期后,被告远东门窗公司未按照约定进行偿还本息,应属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远东门窗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3652元及利息(以16371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时止;以3994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3652元及利息(以16371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时止;以3994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9元,由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汪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孔飞飞
书 记 员  张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