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

***与**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迎宾大道垫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1902B。

法定代表人:易崇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崇良,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薛峰,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会,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易崇良、***、***、薛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易崇良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会各持有渝农商行股票20000股,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以4.2元/股(扣划日前一日渝农商行股票收盘价) 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另查明被执行人薛峰持有贵阳合力阻燃建材厂40.98%的股权,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持有远东(重庆)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的股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XX镇XX村X社过境北路地块一处、被执行人**会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XX街道XX大道X号X幢X房屋一套、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XX镇XX路XX小区集资楼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本院依法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易崇良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6月29日,被执行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易崇良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 000元,案件受理费7620元,保全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扣除本次执行到位168 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易崇良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易崇良等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5执恢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刘伯康

审 判 员 李传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戴 航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