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

***与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5民初1784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迎宾大道垫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1902B。
法定代表人:易崇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朱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从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3.本案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因经营缺乏资金,于2018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期7个月,逾期未还,则按每日1‰标准计算违约金。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原告借款。
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因经营缺乏资金,于2018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正(小写:242000元),时间于2018年10月21日归还,共七个月,该借款不再另外计算利息。其中:200000元通过转账划入公司账户,收款人账户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账号3163010104000XXXX,开户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垫江支行营业部;42000元以现金方式交与公司出纳。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则按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支付给***。收条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当日原告转款200000元到被告公司账户。现金42000元未给付被告公司出纳,实际借款20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原告借款。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支付诉讼保全费2520元。
前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了借条、转款记录,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2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成立,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返还原告借款,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在审理中主动予以了调整,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本案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执行时由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迳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纯凤
书 记 员  陈潮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