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

**与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08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大道垫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93094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远东门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317821.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本金317821.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4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231执恢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