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与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07行审47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7709445592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2121007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安监罚[2018]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8年5月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九)安监罚[2018]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12月2日上午,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现场代表人***带着***、***、***在九龙园C区柏景西雅图工地内安装排水管道时,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未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导致工地边坡发生坍塌,将***和***掩埋致其死亡。遂决定罚款36万元。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因机构改革,原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承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安监罚[2018]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九)安监罚[2018]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佘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温存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