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终3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1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73424935T。
法定代表人:赵光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21210078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2482元,由***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向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