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21200780。
法定代表人:李品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渝0236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首先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其次,进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通过类案检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申请执行重庆圣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本院以(2019)渝0236执104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重庆圣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办事处长岭社区十一社“天湖雅郡”项目181套房屋,因该项目位于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本院正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房屋,暂不能处置上述房屋。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华强
审 判 员 朱文安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龙 宇
书 记 员 李炆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