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10月29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212100780,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

法定代表人:李品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后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1946857.61元,执行兑现标的额为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2020年6月5日、7月20日、7月31日、8月4日、8月13日、8月21日、11月3日多次“总对总”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五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李品发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解,其表示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不清楚。因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研究、评议,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约谈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3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万卿

审判员  张梯均

审判员  屈超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