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7民初3700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陕西华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华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99102.22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陕西华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9102.22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祎峰
书记员 龚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