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潼关县宽兴拌合厂、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宽兴拌合厂,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城关镇xxxx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关宽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xxxx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周西明,董事长。
2022年5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宽兴拌合厂与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2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一、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潼关县宽兴拌合厂工程款4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调解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765元、本案执行费7306元。
2022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宽兴拌合厂法定代表人关宽兴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潼关县宽兴拌合厂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22执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周明强
审 判 员  张小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祁鹏永
书 记 员  马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