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76号
申请人:陕西中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二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鑫,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敏,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西明,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中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陕西中意门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