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声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西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修复费用利息1584281.4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据此,申请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02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沛
书 记 员 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