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418号
申请人:***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清源,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西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99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0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0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