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应受偿金额为255269.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55269.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因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遂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