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0353号
原告: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3799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 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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