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品良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品良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终4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品良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工业园区1幢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5。
法定代表人:王叶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重庆品良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品良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以其与***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品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品良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品良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文建
审判员  陈娅梅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廖婧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