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835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北806。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计15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林林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