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莲民初字第01514号
原告西安润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18号综合办公楼8108、811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二巷14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指导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大院机关服务中心D幢2层。
负责人***。
第三人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光路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润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指导中心、第三人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润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润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润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913.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